1. 引言
为了加强我国教育队伍建设,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编制标准。
2. 编制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注重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
(2)坚持结构优化,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3)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学校类型、学段、学科等特点,实行差异化编制标准。
(4)坚持动态调整,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制标准。
3. 编制标准
3.1 编制总量
根据我国国情、教育发展水平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学校教师编制总量。编制总量根据年度教育发展需求和师资队伍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3.2 编制结构
(1)基础编制: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人数、学段等因素,配置相应数量的基础教师。
(2)学科编制:根据学校学科设置、课程安排等因素,配置相应数量的学科教师。
(3)特设编制:根据学校特色发展、新兴领域人才培养等因素,配置相应数量的特设教师。
3.3 编制标准
(1)基础编制标准:根据小学生均配备0.8-1.2名教师,初中生均配备1.0-1.5名教师,高中生均配备1.2-1.8名教师。
(2)学科编制标准: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需求,合理配置学科教师。如:语文、数学、英语等主科适当增加编制,艺术、体育、科技等特色学科适当给予保障。
(3)特设编制标准:根据学校特色发展和新兴领域人才培养需求,适量配置特设教师。如:STEM教育、人工智能、双语教学等新兴领域,可适当增加特设编制。
4. 编制管理
(1)编制分配: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实际需求,合理分配教师编制。
(2)编制调整: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状况,适时调整编制数量和结构。
(3)编制使用:严格按照编制规定,合理使用教师编制,不得擅自调整或占用。
(4)编制监督:加强对教师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编制资源合理配置。
5. 附则
本编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日期: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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