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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抗菌药物管理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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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医院抗菌药物使用检查办法

为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现制定《XXXX医院抗菌药物使用检查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 检查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二) 检查内容:

1、抗菌药物分级应用;

2、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使用;

3、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使用;

4、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

5、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6、连续两个月使用量排名,始终居于异常前列的抗菌药物;

7、临床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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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9、药物严重不良反应频繁发生的抗菌药物。

二、人员资质要求

抗菌药物处方及调剂资格:执业医师和药师应参加院内组织的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肺病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我院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三、检查标准

(一)抗菌药物分级应用

1、各类抗菌药物的使用应符合《XXXX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要求。

2、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使用类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3、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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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会诊人员同意后,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的医生填写《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意见》,并将其附在病历中,病程记录中必须有相关主任查房意见。

4、级抗菌药物如发现超常使用或有潜在风险的,可升级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5、我院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根据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二)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1、 围术期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卫生部围术期预防性抗菌药物表》执行。

2、预防性抗菌药物必须在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

3、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

4、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应不超过24小时。

5、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6、II类切口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时间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

对违反上述规定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其特殊使用级和使用级抗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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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处方权;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使用

1、经验性治疗仅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

2、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3、不得将氟喹诺酮类药物用作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其特殊使用级和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对抗菌药物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和用量超常预警通报

1、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2、连续两个月使用量排名位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3、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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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物严重不良反应频繁发生的抗菌药物。

药剂科每月对抗菌药物销售数量和金额进行排名,并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如发现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的、随时监测其销量并对医师进行警告;使用量排名连续两个月居于前列,限量供应并对使用排名前列的医师进行警告,三个月仍居前列者暂停使用;发现企业违规销售的药品进行清退;对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进行清退。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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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其特殊使用级和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七) 药师应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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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

(2)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XXXX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0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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