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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_复习题_FXT363014_1006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专科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EDI交易:EDI即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在当事人之间,通过网络以彼此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格式化、标准化数据传输和交换的一种数据处理方式。基于EDI技术和EDI协议的交易活动即被称为EDI交易。

2、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数字签名: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4、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

6、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7、版权: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改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8、多媒体:多媒体是指将传统的单纯以文字表现的计算机信息在程序的驱动下以文字、图形、声音、动画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制品。

9、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0、网络信息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1、保护性管辖权:是特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

政治独立以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二、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答: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安全原则。

2、在网上交易中,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一般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3、简述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

答: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有:(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4、简述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答: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我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第8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数据电文不得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5、电子合同的分类。

答:按照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和标准,可以将电子合同分为: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E_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标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合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

6、简述域名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因特网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这两套地址系统是一一对应的关系。IP地址用二进制数来表示,每个IP地址长32比特。因为使用起来不方便。于是就发明了另外一套字符型的地址方案,即所谓的域名地址。允许各个站点为自己的网络地址选择一个字符名字来命名,每一个域名地址都与特定的IP地址相对应,这样因特网上的资源访问起来就容易多了。

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主要内容包括:

(1)标识性 (2)唯一性 (3)排他性

7、为什么要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内?

答:第一,计算机软件与一般版权法上的作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第二,计算机软件所需要的保护内容同版权的保护内容比较一致

第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能够提供比较充分的保护

第四,目前世界山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体系中能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

8、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答:第一,传统商法的完善与调整

第二,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协调一致

第三,构筑电子商务框架和细化问题

第四,企业界的参与

9、简述电子货币的主要功能。

答:(1)转账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账。

(2)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

(3)兑现功能: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兑。

(4)消费贷款功能: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

10、简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答: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

息进行编辑。因此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三、论述题

1、试述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答: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试述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答:(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l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l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试论因特网环境对管辖权的影响。

答:(1)管辖权相对论;(2)根据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确定管辖

4、针对电子商务时代的新趋势,就我国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提出你的建议。

答:(1)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原因

(2)建议: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个人数据的使用最小化与适当成本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实行法律规范与业界自重相结合的原则

5、试述因特网对专利法的影响。

答:提示,1,新颖性标准

2,专利的电子申请

6、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

答:《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1)内容简练。

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

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

“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

子认证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

(2)可扩展性。

该法没有具体指定必须确定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

要达到的条件作出要求,此外,它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者自主协商确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

标准,这都为未来技术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

(3)灵活自治原则。

本着“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该法没有严格限定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利,

从而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

(4)与国际接轨。

对电子签名制度而言,必须最大可能地做到全球统一协调。如果一个法域内有效的电子签名

在另一个法域不被承认,其作用将大打折扣。该法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立法例,在

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初步与世界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大概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即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如韩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第二类是非强制性许可制度,即经过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会有很多优惠,反之则没有,但仍然可以运营。如新加坡即为如此。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电子签名

法》规定了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

规定。

(1)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给私营企业和

公司运营,政府绝对不干预,势必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因此政

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

机构,或国家相关机构授权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最有权威性。

(2)同时,在一国范围内,还有必要建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之间的

矛盾以及消费者的多重交叉认证,由政府制定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

利于认证标准化和可执行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益,也有利于电子认证的效力得

到全球其他国家的承认,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跨国发展。

8、试述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相关规定。

答: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9、结合当前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分析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方面应采取的策略。

答:当前网络域名的纠纷主要有五种类型:域名抢注、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域名混淆、域名反向侵夺和域名代理纠纷。策略:(1)企业应当及时注册自己的域名;(2)企业的名称或者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3)已被抢注又无法取回的,可以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相类似的域名。

四、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

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问:

(1)本案例中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该电子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

(2)法院应根据被告的请求对该电子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2、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商务活动。2000年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北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要约),出售400吨咖啡豆,每吨价格1800美元。该邮件还称,本发盘的有效期为一个星期。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纽约公司职员在打开公司电脑后发现了北京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汤姆负责了解同类咖啡豆的市场情况。

6月7日,纽约公司经过研究认为北京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当时汤姆正在前往加拿大出差途中,因而汤姆至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北京公司的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接受发盘的电子邮件通知,并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北京公司发现纽约公司发来的邮件时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这时,北京公司知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

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于是向纽约公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至2000美元/吨。纽约公司回邮拒绝接受,要求北京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后北京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美国的另外一家公司。纽约公司遂向北京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公司则辩称,其与纽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纽约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 问:该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成立的时间、成立的地点分别是什么?如果不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该电子合同已经成立。成立时间是承诺到达的时间,即北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成立地点是北京。

3、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

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

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

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

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

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4、2006年1月,李某结识了女孩周某。同年8月27日,周某发手机短信给李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把钱汇到我卡里”。李某随即将钱汇给了周某,一个多星期后,李某再次接到周某的短信,又借给了周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李某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周某一直没有提过还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李某借款,李某产生了警惕,于是向周某催要欠款。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周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周某却称这是李某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81166××××”的三星手机一部,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6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6年8月27日15∶13,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把钱汇到我卡里”等周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经法官核实,李某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周某本人,而周某也承认,自己从2006年7月开始一直独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同时中国移动的运营系统里也记录了该手机号码的机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是周某本人。

请结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并给出理由:

(1)李某的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吗?

(2)李某的手机短信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吗?

(3)李某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答:(1)李某的手机短信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李某的手机短信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3)李某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5、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103.5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支出。根据该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应在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36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服务。然而王一直未能如愿。8月14日,王某为此纠纷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16日,该网站向王某表示同意提供服务,由于此时原告已发生了律师费用,故原告要求该网站承担其损失即已发生的律师费用,但遭到该网站拒绝。

试分析:(1)本案中数码冲印服务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为什么?

答:(1)合同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2)应当承担。因为被告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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