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或其他污染源,20⽶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条集贸市场应指定⼀名负责⼈为集贸市场⾷品卫⽣责任⼈,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品卫⽣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集贸市场的⾷品和集贸市场内的⾷品⽣产经营活动进⾏卫⽣检查。⾷品卫⽣负责⼈和⾷品卫⽣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品卫⽣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品⽣产、加⼯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品卫⽣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 (⼀)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对进场⾷品的检查和防⽌假冒伪劣⾷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常⾷品卫⽣检查制度; (四)⾷品卫⽣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管理制度。
第⼗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品原料和⾷品进⾏快速抽样检测。
第⼗⼀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保洁⼈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设施与设备正常使⽤。
第⼗⼆条集贸市场应设⽴⾷品卫⽣知识宣传公⽰栏,建⽴⾷品卫⽣公⽰制度,公布⾷品卫⽣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品卫⽣管理职责
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品卫⽣管理⼯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对市场所⽣产、加⼯和经营的⾷品进⾏检查、指导。 第⼗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审查,建⽴进场经营者的卫⽣管理档案。
第⼗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品卫⽣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品进⾏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品进⾏快速抽样检测,禁⽌不符合⾷品卫⽣要求的⾷品销售。
第⼗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品卫⽣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品卫⽣情况进⾏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是否按本规范第⼆⼗条规定办理卫⽣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致; (⼆)经营⼈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品卫⽣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类是否经过兽医卫⽣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条、第⼆⼗三条的规定进⾏索证;
(六)⽣产、加⼯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卫⽣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禁⽌⽣产经营的⾷品;尤其要对⾷品加⼯、经营中使⽤的原料进⾏检查,防⽌使⽤⾮⾷⽤物质或法律、法规禁⽌使⽤的原料; (⼋)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品卫⽣管理制度的⾏为。
第⼗⼋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产经营的⾷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或⼯商⾏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产经营的⾷品的,应⽴即对该⾷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品卫⽣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品卫⽣法》的⾏为,积极配合卫⽣⾏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品卫⽣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品卫⽣要求
第⼆⼗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政部门申请办理卫⽣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许可证后⽅可开展⾷品⽣产经营活动,其从业⼈员应当进⾏健康检查并接受⾷品卫⽣知识培训。
第⼆⼗⼀条进场经营者应建⽴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品的保质期限。
第⼆⼗⼆条销售直接⼊⼝的散装⾷品、定型包装⾷品及加⼯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产者的卫⽣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产⽇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条经营定型包装⾷品的,所销售的⾷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品标签、标识的卫⽣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品,必须具有卫⽣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品批准证书》。
第⼆⼗四条在集贸市场进⾏⾷品现场⽣产、加⼯的(包括半成品加⼯和直接⼊⼝⾷品的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场所。场所的⼤⼩应满⾜相应⾷品加⼯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积; (⼆)具备⾷品加⼯、经营所要求的给排⽔设施和洗涤、加⼯、冷藏和防蝇、防⾍设施; (三)加⼯⼯具及⾷品容器清洁卫⽣,⾷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员必须穿戴洁净的⼯作⾐、帽上岗,保持个⼈卫⽣,⼯作期间不得佩带⾸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新鲜和清洁及⾊、⾹、味正常的原材料,禁⽌在⾷品中添加⾮⾷品原料和⾮⾷品⽤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每⽇清除污⽔、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品卫⽣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产、加⼯直接⼊⼝⾷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要求:
(⼀)制作⾁、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物中毒的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熟⾷品隔离;隔夜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散装的直接⼊⼝⾷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毒,防⽌⾷品污染。出售散装⾷品必须使⽤专⽤⼯具取货; (三)具备⾷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次性使⽤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品的⼑、板和容器,在使⽤前要严格进⾏清洗、消毒。 第⼆⼗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七条集贸市场禁⽌⽣产、加⼯和经营下列⾷品或当作⾷品的物品: (⼀)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品; (⼆)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品卫⽣要求的⾷品;
(三)使⽤了法律、法规禁⽌使⽤的⾼毒农药或使⽤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果; (四)使⽤⾮⾷⽤⾊素或其它⾮⾷⽤物质加⼯的⾷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产品; (⼋)⽤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品;
(九)⽆产地、⼚名、⽣产⽇期、保存期限、配⽅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品; (⼗)《⾷品卫⽣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产经营的⾷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4
⼀、审查⼊场⾷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发现其不具备⾷品经营资格的,禁⽌其⼊场经营。
⼆、通过签订合同、责任状等⽅式,明确⼊场⾷品经营者的⾷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场⾷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检查,发现其不具备与所经营⾷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场经营资格;发现⾷品经营者有违反《⾷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为,要及时予以制⽌,并⽴即报告所在地的农业或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建⽴市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场⾷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建⽴和完善市场⾷品、农产品准⼊、⾷品经营从业⼈员健康检查、⾷品安全信息公⽰、不合格⾷品销毁等⾷品经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市场管理⼈员和经营者开展⾷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
五、设置⾷品信息公⽰设施,及时公开市场内或⾏政机关公布的相关⾷品安全信息。
六、建⽴市场⾷品安全管理组织,根据要求配备专职⾷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品安全⽇常管理⼯作。 七、指导督促市场内经营户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建⽴⼯作,落实管理规范要求。
⼋、根据规定要求,建⽴市场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专职
检测⼈员,对上市⾷品(农产品)进⾏检测并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建⽴检测台账、公⽰检测信息,对不合格⾷品(农产品)要及时下柜,通知农业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九、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内的⾷品安全管理⼯作。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
为保障市场⽇常管理⼯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常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户经营⾏为管理标准
1、经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改变营业执照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公害、绿⾊、有机⾷品,应明⽰相关证书,并保留(出⽰)⾁⾷品、绿⾊⾷品、有时效⽅便⾷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出售的商品。
6、应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少两、短尺少⼨;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三包”⼯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 ⼆、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1、市场内实⾏按蔬菜、⾁⾷品、⽔果、⼲杂、⽔产、家禽、熟⾷等类别分区设⽴标志牌,进⾏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交易,禁⽌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管理标准
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作。物业公司保洁⼈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摊位内部卫⽣由各经营户⾃⾏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摊位卫⽣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作。店⾯、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积⽔、⽆垃圾。 3、经营户产⽣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等应放⼊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防蝇、防蚊、防⿏⼯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四、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