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审批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3]51号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的要求,本着“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稳定和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宗旨,学校对本校教师到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审批条件
1、申请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2、申请人员拟进站单位必须是国内知名的科研院所,设站学科在本领域的研究属国内领先水平,原则上不同意申请人到企业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3、从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培养需要出发,所在单位认为确实有必要选派申请者到外单位做博士后,且申请者脱产2年对本单位工作影响不大。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审批:
(1)引进博士(含分配或调动来校)在我校工作期限不满12个月的; (2)申请人员在我校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3)申请人员为正在指导研究生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4)因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原因不适宜脱产两年的。 二、博士后工作期间的待遇: 1、在站期间不转档案和人事关系;
2、工资由设站单位发放,津贴由所在二级单位决定;
3、在站期间参加本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参考设站单位反馈的业绩考核材料决定,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按校内同等在职在岗人员办理;
4、若本人愿意,在交清个人应交的部分后,住房公积金可连续计算; 5、在外单位做博士后期间,不参加本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6、学校安排的博士科研启动费暂时冻结,待回校工作后再延续使用;已享受过学校博士科研启动费的,博士后出站不再拨付。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陈述做博士后理由;
2、所在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者情况进行考核,同意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以上条件审查,并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代表学校与申请者签订协议,申请者同时交纳保证金;
4、人事处在《博士后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同意作为在职人员脱产两年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必须按时回学校工作)并盖章。
四、其它有关问题
1、博士后出站回校工作后,其服务年限根据《XX理工大学人员流动与调配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外单位做博士后的2年不计为本校的服务年限;出站后,若不按期回校工作,须按规定交纳服务期补偿费,并退还原来享受的博士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侵犯我校的知识产权,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我校享有,博士后不得擅自使用、转让。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人事处。
XX理工大学 20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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