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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认定-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认定

一、受理部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二、事项名称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认定 三、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职权 四、设定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二条严格企业安全管理: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第五条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第二条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全省所有企业必须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动态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考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煤矿要在2013年内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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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第四条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煤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规模以上的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必须在2013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第4。3评定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总则部分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书面评审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五)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六)主要设备、主要设施、特种设备一览表; (七)工厂平面布置图;

(八)重大危险源资料(无重大危险源,可不提供); (九)企业自评报告; (十)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十一)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中路1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一楼行政许可办证厅接件窗口,电话:0871-68025611;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74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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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路、A1路等公交车到董家湾站下车步行600米左右即到,或乘地铁3号线到大树营站下车步行500米左右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一楼行政许可办证厅工作窗口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三)办理时限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七、办理方式

(一)直接受理 否

(二)马上办 否

(三)最多跑一次 是 八、其他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中路1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一楼行政许可办证厅。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0871)68025611。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中路1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一楼行政许可办证厅。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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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0871)68025628。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应急管理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中路1号;邮政编码:650041。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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