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37
受让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将甲方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园林东路的宅基地,原名“干水塘”在分作物地,因水原缺乏,加上附近住宿所影响,不能种植作物,所以我们协商决定将这块地出售给私人盖房之用,(四至范围:东至张华祥;南至水沟;西至张之权;北至张进文)长15米,宽11米,共计165平方米。转让予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650.00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贰佰伍拾元整(¥107250.00元)。
二、 付款期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玖万元整,余款由乙方在本宅基地动工实施建筑完毕之日起付清。
三、 过户与办理国土地使用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将宅基地在国土部门办证至乙方名下的手续,甲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宅基地不能办证至乙方名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需向乙方返还已付的转让款,并承担责任。
四、 甲方保证宅基地出让时与他人无任何纠纷。
五、 此地周边间隔如有纠纷,或他人干涉,由林宏贵负责处理。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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